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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14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急迫情形,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生命處於危急狀態。 二、其他緊急情況,有立即接受醫療處置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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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