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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9條

第三條第六款所稱疾病末期照護,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行之緩解性、支持性診療及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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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