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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8條

第三條第五款所稱居家醫療照護,指為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有關居家照護、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收案之病人,於執行之醫療團隊醫師診療後三個月內,因病情需要施行之診療及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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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