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 第15條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15條
通訊診療之醫療項目如下: 一、詢問病情。 二、提供醫療諮詢。 三、診察、診斷、醫囑。 四、開立檢查、檢驗單。 五、會診。 六、精神科心理治療。 七、開立處方。 八、原有處方之調整或指導。 九、衛生教育。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前項第五款會診,指因病人病情之需要,由病人端之診療醫師以通訊方式,諮詢他醫療機構醫師之診療意見或提供處方建議;他醫療機構醫師,得依醫師法
第八條之二
規定,免事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 以電子方式開立第一項第七款處方,其處方箋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4條
看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