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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7條

第三條第四款所稱家庭醫師收治照護,指為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有關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符合參與醫療給付改善方案條件收案之病人,因病情需要由家庭醫師施行之診療及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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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