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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10條

鄉鎮民代表,於任期內因事故去職,或被罷免時,由該保候補當選人依次 遞補,無候補當選人時,依法另選,其任期以補足前任未滿之期為限。 鄉鎮民代表如於一會期內,均未出席,而無正當理由者,視為辭職,依前 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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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