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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8條

鄉鎮民代表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鄉鎮概算及審核鄉鎮決算事項。 二、議決鄉鎮公有財產及公營事業之經營與處分事項。 三、議決鄉鎮自治規約。 四、議決本鄉鎮與他鄉鎮間相互之公約。 五、議決鄉鎮長交議及本鄉鎮內公民建議事項。 六、選舉或罷免鄉鎮長。 七、選舉或罷免本鄉鎮之縣參議員。 八、聽取鄉鎮公所工作報告,及向鄉鎮公所提出詢問事項。 九、其他有關鄉鎮重要興革事項。 鄉鎮民代表會議決之概算,應經縣政府核准,並編入縣概算,其審核之決 算,應經縣政府覆核,並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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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