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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26條

縣政府對於鄉鎮民代表會之決議案,認為有違反三民主義或國策情事者, 得開明事實,呈請省政府核准後,予以解散重選,並補報內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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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