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 第22條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22條

鄉鎮長對於鄉、鎮民代表會,負左列各項任務: 一、布置議場及辦理會議紀錄。 二、報告經辦事項。 三、答覆鄉、鎮民代表之詢問。 前項會議記錄,得就鄉鎮公所職員中調派兼辦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