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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15條

鄉鎮民代表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席召集之,如遇特別事故,或鄉 鎮民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期均不得逾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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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