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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13條

鄉鎮民代表會主席缺席,或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迴避時,出席鄉鎮民代表 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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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