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 第25條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25條

鄉鎮長對於鄉鎮民代表會之決議案,如認為不當時,得附理由,送請覆 議;對於覆議結果,如仍認為不當時,得呈請縣政府核辦。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