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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12條

鄉鎮民代表會置主席一人,由鄉鎮民代表互選之。 鄉鎮民代表會開會時,主席對於與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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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