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長期照顧服務法 › 第28條

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28條

長照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與被廢止許可證明或已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長照機構相同之名稱。 二、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其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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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