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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41條

長照機構歇業或停業時,對長照服務使用者應予以適當之轉介或安置;無法轉介或安置時,由主管機關協助轉介安置,長照機構應予配合。 長照機構未依前項規定為適當之轉介或安置時,地方主管機關得強制之。 接受轉介之長照機構應配合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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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