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長期照顧服務法 › 第30條

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30條

長照機構應設置業務負責人一人,對其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 前項業務負責人應為專任,其資格及其兼任職務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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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