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長期照顧服務法 › 第21條

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21條

長照機構依其服務內容,分類如下: 一、居家式服務類。 二、社區式服務類。 三、機構住宿式服務類。 四、綜合式服務類。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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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