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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3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長照體系、醫療體系及社會福利服務體系間之連結機制,以提供服務使用者有效之轉介與整合性服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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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