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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第11條

前條第一項之檢舉獎金,於該詐欺犯罪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後,由受理檢舉機關通知檢舉人具領。檢舉人亦得於該詐欺犯罪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後,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詐欺犯罪案件於其他法令另有檢舉獎金規定者,檢舉人應擇一提出申請。 第一項檢舉獎金,應由受理檢舉機關檢附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送內政部核定後撥付該受理檢舉機關發給檢舉人。 內政部應組成檢舉獎金審查會,並依審查時之法院判決結果審核獎金發給事宜。必要時得邀請受理檢舉機關派員到場說明。 發給檢舉人獎金,應審慎考量時間及場所,切實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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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