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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第5條

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同時符合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分別給獎。 防制詐欺犯罪之獎勵,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有功人員應擇一提出申請。 第三條第二項之有功人員有故意申領不實情形者,追繳已發給之獎金;具公務員身分者,並依規定懲戒或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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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