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 第8條

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第8條

各司法警察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成立獎金核發審查會,由機關首長指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並由業務、人事、政風及主(會)計等單位派員組成,負責審查第三條第二項獎金申請案件。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