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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 第12條
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第12條
同一詐欺犯罪案件有數檢舉事實時,其獎金以一案計算,並以檢舉事實中經法院判決有罪之宣告刑最重刑者為準。 同一詐欺犯罪案件之檢舉獎金分配如下: 一、同一犯罪事實,數人共同檢舉而查獲者,平均分配。 二、同一犯罪事實,數人先後檢舉而查獲者,獎金發給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不能區分檢舉先後者,平均分配。 三、數人先後檢舉不同詐欺犯罪事實並提供具體事證者,由前條第四項之審查會於
第十條
第一項之獎金額度內酌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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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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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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