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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所列記大功、記功及嘉獎之規定,由所屬機關依相關法令,審酌事實發生之原因、經過、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表現、所生之影響及行為人之品行等情狀,核實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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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