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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 第7條
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第7條
第三條
第二項獎金申請案件,由各司法警察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業務單位初步審核,並彙整提送獎金核發審查會,依審查結果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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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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