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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 第2條
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偵破詐欺犯罪案件之司法警察人員。 二、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與警察人員或調查人員發現民眾有遭詐欺之虞而於現場處置,並成功攔阻遭詐款項或攔阻民眾設定帳戶約定轉帳者。 三、前二款規定人員以外,辦理本條例
第三條
第二項事項或
第五條
業務,有具體事蹟或績效卓著之人員。 本辦法所稱檢舉人,指詐欺犯罪未被發覺前,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檢舉且其所檢舉之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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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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