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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第15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有功人員獎勵所需經費,由內政部及法務部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有功人員獎勵所需經費,由內政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條第一項檢舉獎金所需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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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