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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試驗機構應依登錄證書記載事項辦理防焰性能試驗業務,不得無故擅自暫停或終止防焰性能試驗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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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