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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8條

試驗機構與試驗申請人簽訂書面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防焰性能試驗合格之防焰物品,其產品本身、生產、品管過程或標示有不符規定之情形時,相關責任認定之原則及所生損害賠償額度之計算。 二、試驗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錄或暫停防焰性能試驗業務,致試驗申請人受有損害時,賠償額度之計算。 三、試驗機構洩漏因執行防焰性能試驗業務知悉之秘密或技術文件之賠償額度及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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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