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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第14條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試驗機構之實驗室遷移者,應於遷移三個月前,提具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築物基本資料。 二、遷移前後之試驗與洗濯處理設備清冊及校正。 三、遷移期間防焰性能試驗業務之執行方式。 四、申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異動證明文件。 第一項計畫書有缺漏或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時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實驗室遷移完成後,應檢具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重新核發之實驗室認證證書,依
第五條
第二項規定換發登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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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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