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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第6條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6條
試驗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至四個月期間,得檢具
第三條
第一款與第六款規定文件及原登錄證書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登錄。 前項延展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登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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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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