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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試驗機構應建置試驗業務之申請文件、紀錄、收支簿冊及相關資料書面文件或電子檔,並至少保存五年。但試驗報告書面文件或電子檔,應至少保存十五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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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