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第13條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試驗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內,其防焰性能試驗實驗室主管及專任技術員異動時,應於異動事實發生次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名冊、新聘人員資格經歷證明文件及在職證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