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第15條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檢查試驗機構之業務、勘查其實驗室或令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試驗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