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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試驗機構登錄之取得、變更、撤銷、廢止或經暫停防焰性能試驗業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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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