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 第11條

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第11條

排放廢(污)水應製作排放紀錄,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排放時間、地點、方式及排放物種類。 二、排放物性質。 三、排放物數量或濃度。 四、處理過程。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紀錄及依海域環境監測計畫製作之監測紀錄,申請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轉陳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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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