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 第6條

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第6條

排放許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基本資料: (一)申請單位名稱、地址、行業類別及管制編號。 (二)申請單位負責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二、廢(污)水排放許可內容: (一)廢(污)水排放設施及放流口座標定位資料。 (二)廢(污)水排放種類、最大許可濃度及排放量上限。 (三)廢(污)水排放海域監測項目、頻率及紀錄。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三、有效期限及許可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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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