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 第12條

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排放許可: 一、申請許可文件虛偽不實。 二、六個月內未遵行第六條第二款各目之一達二次。 三、變更廢(污)水排放許可內容未依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 四、未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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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