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 第14條

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第14條

違反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有關排放紀錄備查之規定者,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