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 第9條

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第9條

排放許可文件於有效期間內毀損或滅失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並檢附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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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