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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第13條

養殖漁業人不得繁殖或養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進口之水產動植物。 經基因轉殖所產生之水產動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繁殖、養 殖或進口;其申請核准之程序、條件、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之相 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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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