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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第7條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 (以下簡稱養殖漁業登記證) ,有效期限最長為 五年,其有效期屆滿失效;如需繼續經營,應於期滿三個月前依第六條規 定申請核發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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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