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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第6條

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 (以下簡稱養殖漁業) ,應填具申請書及下列書件 ,向魚塭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提出,經鄉 (鎮、市、區) 公所勘 查後,轉報縣 (市) 政府核發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縣 (市) 政府認 為有實地查證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 (單位) 複查: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如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並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 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土地共有人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 ) 或租約;如為公有土地,應附公有養魚池租賃契約。 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項之證明文件。 三、水權狀、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他合法用水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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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