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 第5條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第5條

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其土地及水源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 非都市土地編定為養殖用地者。 (二) 非都市土地除工業區及特定農業區以外各使用區內編定為乙種建築 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窯業用地或農牧用地,依非都市土地管制規 則相關規定申准得作養殖使用者。 (三)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申准得為從來使用者。 (四) 都市土地符合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申准得作養殖使用者 。 二、水源:取得水權狀、水利主管機關核發之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他 合法用水證明文件者。 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屬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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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