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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 第15條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第15條
主管機關為維護養殖漁業與環境之和諧,於環境適合發展養殖漁業之現有 魚塭集中區域,得規劃設置養殖漁業生產區,對位於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 內養殖漁業人,主管機關應予造冊登錄,並發給證明。 前項養殖漁業生產區之規劃、設置作業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政、 水利、環保、農業等單位後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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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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