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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第17條

違反本規則相關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時未改正者,按其情節,依本 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處以罰鍰;情節重大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廢止其養殖 漁業登記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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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