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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所定應予解除召集人員,其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期滿者,依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具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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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