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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經電信總局許可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經營者及其使用者,應依第一類 電信事業之規定申請租用電信機線設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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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