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 第6條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申請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電信總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專業計畫書。 二、專業技術人員聘任及學歷證明書。 四、自然人附送身分證明文件: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商號附送其營業證照 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之名稱及住所:其為法人者,並記載主事務所及其代表人之姓名 、住所。 二、營業項目。 三、營業區域。 四、通訊型態。 五、電信設備概況。 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業務種類及其業務簡介,內容含營業區域、使用者設備及使用者 接入方式。 二、系統設備概況,含系統架構圖、機房設備接續圖、責任分界點及機房 設備明細表。 三、預定開始營業日。 四、最近年度決算書表: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盈虧撥補表、現金流 量表、財務報表註釋及會計師查核報告。但籌設中公司得免附。 五、申請經營業務所需資金來源及運用。 六、申請經營業務未來三年營運量及收支預計。 七、與國外加值業連線者,應附雙方協定書影本,協定書內容應包括下列 事項: (一) 雙方約定提供之業務種類。 (二) 國際電路兩端設置地點。 (三) 有效期間或終止條款。 (四) 其他權利義務關係。 八、申請經營分封交換數據通信業務者,應附編碼計畫書。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