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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於 實施前報請電信總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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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