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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經營者,如因業務需要,得向第一類電信事業申請租 用機線設備,銜接不同電信加值網路系統。但不得藉相互接續作電路之單 純轉售或規避長途通話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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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